報關貨物降低抽驗率 條件放寬
財政部關稅總局修正放寬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作業規定,適用第一類最低抽驗率的報關業者,需符合申請前一年,全年報單數量為該關區前 65% 的條件,即能適用報關貨物減少抽驗的優惠。
依據海關所訂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作業規定,符合第一類報關業者,其降低貨物抽驗比率範圍可達 26% 到 50% 間;第二類報關業者的貨物抽驗比率,可調降至 25% 以內。
依據規定,報關業者要求降低貨物抽驗比率,須在每年 2 月底前檢具證明文件,向所在地關稅局申請進行報關業者分類。
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總計有 13 項要件,其中第 10 及 11 款已重新修正。全數符合者即屬第一類報關業者;具備一到九項或 10 到 13 項中任三項要件者,即屬第二類報關業者。
作業規定中第 10 款原本規定報關業者提出申請前一年,全年報單數量在該關區居前 50% ,修正後已放寬至前 65% 者,即可申請適用。
至於第 11 款規定,報關業者提出申請前一年,員工人數應達八人,修正後則已降至六人以上即可。
海關指出,符合降低貨物抽驗比率的報關業者,每年 2 月底前提出申請後,海關需在 3 月底前完成審核並公布,其降低抽驗比率的期間,一律自當年 4 月 1 日 起至翌年 3 月 31 日 止共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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