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日星期四

商業名稱登記修正 只審是否同名

商業名稱登記修正 只審是否同名


未來商業名稱只審查是否同名,而不審查是否類似。行政院會已通過「商業登記法」修正草案。

與此同時,建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的預查制度,並授權中央機關就商業名稱的審查,與所營業務的記載方式及保留期間,訂定準則辦理。

修正案規定,商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與已登記的商業相同的名稱。

審查商業名稱沒有必要就是否類似進行審查。行政院官員表示,商業名稱與其他已登記的商業名稱類似,如涉及不公平競爭情事,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即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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