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日星期四

海外所得納最低稅負 99年上路

海外所得納最低稅負 99年上路

財政部表示,凡是未曾向中華民國繳納稅款的海外所得,包括證券投資、土地交易、銀行存款利息等,全部都在課稅之列。行政院正式核定,個人海外所得全年超過新台幣 100 萬元時,自 99 年 1 月 1 日 起,須併入最低稅負計算課徵 20% 所得稅。

財政部去年 7 月,已向中央銀行尋求協助,著手建立個人海外所得資料庫。依據達成的合作協議,包括信託、證券、保險與證券投資等金融事業,都需提供個別投資人的結匯資料,交由中央銀行負責整合建檔後,以做為財政部課徵海外所得稅的基本依據。

財政部表示,所得發生地如為大陸,不論金額多寡均免計入最低稅負。因為現行稅法規定,個人來自大陸的所得,原本每年即需向中華民國政府申報繳稅。

除大陸地區收益外,國人在香港、澳門或美、日等全球各國或地區的所得,只要未向台灣政府報稅者, 99 年起,合計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 100 萬元,都要計入最低稅負基本所得額,與在台應稅所得、非現金捐贈、免稅保險給付、員工分紅配股及未上市櫃股票收益等併計,總額超過 600 萬元以上,即需課徵 20% 所得稅。

在行政院核定個人海外所得確定將自 99 年起課稅後,財政部最快明年將陸續發布相關的計稅規定,以供課稅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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