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貿易形成重複課徵5%營業稅的現象,台灣企業包括保稅區廠商在內,只要接受國外客戶訂單,交貨時若沒有將貨物交給國外下單的買家,而是依國外買家的意願,將貨物運往台灣的課稅區或物流中心,接受訂單的廠商要開立5%的銷貨發票給國外廠商;當貨物運送到外商指定的國內廠商時,又被視成是進口貨物,要再課一道5%營業稅。這樣以來很多人都存在爭議,其中前惠普台灣公司董事長何薇玲就是其中一位,曾為三角貿易重複課稅,寫信給前行政院長蘇貞昌,痛陳稅法不合理的規定,只會逼台灣企業出走。
爲了解決這方面的爭議,財政部昨天說,新的課稅規定消除這類三角貿易行為重複課稅爭議,財政部昨(27)日解釋,國內保稅區或課稅區廠商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約將貨物交給國內買受人,仍可適用外銷零稅率,不再因貨物未出口而多負擔5%營業稅。財政部評估時認為,國內營業人如將貨物運交國外客戶,營業稅即可適用零稅率,嗣後貨物再由國外客戶銷售並進口至國內保稅區營業人者,依據營業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也不課徵營業稅,這類交易的整體營業稅稅負原本即為零,不能因為貨物未出口就多課5%營業稅。
依據財政部最新解釋,國內營業人在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再依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給科學工業園區內的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的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的自由港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的外銷事業或海關管理的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等保稅區營業人,雖然貨物並未直接出口,但所運送地點為保稅區,且有收取外匯收入事實,運送到國內課稅區的全程交易,只需課徵一道5%營業稅。
此外,為因應營業人交易行為的變化,避免租稅影響整體經濟發展且扶植產業發展。財政部因此決定變更行政命令,同意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及國內客戶訂購貨物後,依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仍可適用外銷零稅率規定。
當然,任何事物都不是絕對的,它有正面的同時也存在著方面,對此財政部解釋說,雖然以前這類三角貿易的行為,同一筆交易總計要負擔10%的營業稅,但卻可以免除其中一道5%的營業稅的同時也必須負擔兩道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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