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現正在研擬「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修法,將針對不願面對勞工債權的雇主,祭出「限制出境」的嚴厲處分
未來,企業老闆要是惡意關廠歇業後,既不解僱員工、又不發放資遣費的董事長或企業負責人,將有可能會被限制出境。
大保法自民國92年實施以來,根據統計數據得出,各縣市政府共受理693件通報案件,自行協商案件達615件,其中已有300家事業單位接受轉業輔導。
依據現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只要大量解僱勞工達一定標準,同時符合積欠員工的工資、資遣費、退休金達一定金額以上,依企業的規模,公司負責人就會被限制出境。
但是大保法「禁止出境」制度至今僅禁止六家事業單位,八位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境,主要是多數營運出現困難的企業。
營運出現困難的企業以電子業居多,這些企業的負責人大都會以提供房地產等擔保品,或從其他的管道籌錢,例如,國外籌資的方式解決,讓縣市勞工局認為,負責人有誠意解決問題,如果勞工局恣意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反而斷了企業籌資的另一條生路。
相對於依法資遣勞工,積欠工資或資遣費達一定數額的雇主,有可能遭限制出境的嚴厲處分,不過,部分公司歇業後,雇主既不解僱員工,也不發給資遣費,不符合現行大保法規定,反而不受限制出境的規範。
勞委會這次修改大保法,主要是針對這項漏洞進行補救措施,未來再發生同樣情況,只要勞工主動終止契約,也可以對負責人限制出境。
且這次修法也可望擴大保障的範圍,把定期契約工也明文納入法令中,未來雇主提前終止未屆期的定期契約工,也可能會遭到限制出境的處分。照這樣,把定期契約工納入保障後,可能會讓雇主提高用人成本。
不過,這項修法仍在討論階段,下周勞委會內部委員會議將聽取更多意見後,才會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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