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因應產業獲利回收期變長,為提升產業競爭力,提供業者更好的經營環境,已決定將財政部所提延長盈虧互抵年限的修法案,做為立法院9月新會期的優先法案。
財政部已提所得稅法修正案,企業盈虧互抵的期限,將由現行的五年延長為十年。此次虧損扣抵的年限拉長最大受惠的就是以研發期間較長的生技業。
財政部認為,爲了因應國內產業環境發生的變化,其中部分產業有獲利回收期較長的特性,才作此調整,企業盈虧互抵期延至十年。
之前限制虧損扣除只限前五年度,將使部分回收期較長的產業,無法擁有較為有利的經營條件,這樣就不利於整體經濟的發展。
雖然台灣地區產業盈虧互抵限制在五年內,與中國大陸、韓國、日本相同,但是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不同,要想長期發展就得適時作出有益的調整。如日本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允許企業擁有七到十年的虧損扣除優惠;另外,美國的盈虧互抵年限則可長達20年。
因此經參考國外產業盈虧互抵的法令,以及修改後取得的成效,財政部決定,將現行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的年限,自五年延長為十年。
雖然此項法令的修改主要的受惠產業是以研發期間較長的生技業,但是財政部說,盈虧互抵並不限制產業別,只需符合規定要件,任何產業都可以向稅捐機關申請盈虧互抵。
企業盈虧互抵期拉長,就是説企業在營運過程中發生的虧損,可以保留較長的抵扣期限,對於研發期長、回收慢的產業最為有利。
例如:某企業經營前七年都是虧損,每年虧損1億元,直到第八年才出現盈餘2億元,盈虧互抵年限拉長為十年後,其前七年的虧損,都可以在往後年度內申請扣除。
如果盈虧互抵年限維持在五年,該企業前七年虧損,只有前五年可以申請抵扣,七年中有二年的虧損,無法向稅捐機關申請扣抵,損失必須自行吸收,不能抵稅,相對來講就比較不利於企業的經營。
財政部還指出,屬於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只要符合下列三項要件,就可以享有「盈虧互抵」的優惠,包括: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如期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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