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7日星期六

工商服務業未來發展出現樂觀局面

爲了更好的引進高級技術工業及科學技術人才,以激勵國內工業技術之研究創新,並便更好的促進高級技術工業之發展,行政院會昨(11)日通過「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工商服務事業可以進駐園區設立,以建構完整社區化園區、鼓勵活化私有廠商轉讓,以及避免廠房長期閒置的強制收買等規定。
該草案為了建構更完整的社區化園區、鼓勵活化私有廠商轉讓,以及避免廠房長期閒置的強制收買等目標,主要作了以下六方面的修正:
1、增列工商服務事業得進駐園區設立,及創業育成中心的進駐對象因從事創新技術、創新產品的研究開發需要,進駐年限得向管理局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不得超過2年。
2、刪除有關徵收程式及各項徵收補償標準相關規定,回歸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
3、園區廠商積欠租金超過四個月者,管理局或分局得終止租約,不受民法及土地法規定的限制。
4、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銀行、旅館、會議展覽中心得承租土地,其所使用土地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園區土地總面積5%。
5、增訂受讓者改建、修建或充實設備期間,得經管理局或分局依個案情形,核准減免六個月以下租金。資產管理公司經管理局或分局核准者,得透過法院拍賣程式,成為受轉讓的對象。
6、在園區內設立的事業、機構,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管理費者,不再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而是因規定過於嚴苛,在參考關稅法規定下,修正為按日加徵滯納金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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