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7日星期六

農機補助款可不用課稅

農機補助不得課稅

農委會提供農業機器補助款,引發補稅爭議。財政部針對此問題做出解釋,農委會及相關農業團體依規定開立的所得人免扣繳憑單,乃依稅法規定辦理,僅供國稅局查核參考,受補助單位所得稅符合實報實銷原則,均不必另課所得稅。財政部昨(9)日表示,省農會及其下游農會或其他受補助單位所領取的政府農業補助款,均採實報實銷,相關農業團體所領取的農機補助款並無課稅問題。

農業補助款課稅原則

民國94年間,財政部對政府補助的農業補助款課稅,與行政院農委會及相關團體等會商達成共識,作出以下處理原則:
89年度至94年度,農聯社及其下游合作社或者其他受補助單位所領取的農業補助款,應由農委會或其指定單位提供已經依照規定核銷的證明,如果確實已經用於補助用途而無所得者,可以依據此來結案。
89年度至94年度,農聯社自農委會領取的農業補助款,轉撥下級合作社或其他受補助單位的農業補助款,應由農聯社補開免扣繳憑單,然後向國稅局申報即可。但95年度及以後年度,農委會對農聯社核發的農業補助款,及農聯社轉撥下游合作社等單位款項,應由農委會及農聯社依照所得稅法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
如果農業補助款是透過農會或農業相關社場等轉撥予農民者,係屬農民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可免填發免扣繳憑單。農聯社以外的聯合社(如養豬聯合社等)或省農會取得農委會補助款及轉撥下游合作社或農會部分,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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