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7日星期六

勞工獎金、調動 列入團協約定事項

勞工的津貼、獎金、調動又有新約定了,行政院會7月18日通過「團體協約法修正草案」,勞工的津貼、獎金、調動,將都列入團體協約的約定事項;舉凡約定事項內之勞工權益,均可獲得保障。

團體協約法是從民國19年開始實施,迄今已70幾年未曾修正,勞委會為健全勞資關係法制,促進我國集體勞資關係的和諧,經參酌外國立法案例,提出團體協約法修正草案。

「團體協約法修正草案」通過後,行政院副院長邱義仁裁示,透過此次修法,配合未來工會組織多元化的發展,將可加強保障勞動者的協商權,促進我國集體勞資關係的運作與和諧。

行政院先前已將「工會法修正草案」送請立院審議,為健全勞資關係法制,落實勞動三權,行政院將儘速審查「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下會期審議。

這次修法最大看點是增列了「誠信協商條款」,明確規定勞資雙方均有進行團體協商的義務,若勞資任何一方提出協商,另一方無正當理由都不得拒絕協商。如有一方違反誠信協商條款,將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可限期改善,否則採連續罰,以有效維持產業和平。

草案還增訂「不得搭便車條款」,用於強化工會角色,主要規定是雇主若無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團體協約關係人的勞工,調整該團體協約所約定的勞動條件事項。不過非工會會員要享受團體協約,需要繳交一定的會費給工會,而雇主簽定團體協約後,不得再與非工會會員簽定其他條件,以免分化工會團結。

應該注意的一點是,並不是少數地員工就能代表勞方提出協商的要求的,相關平衡條款規定團協協商的「勞方」,要達工會人數二分之一,且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等門檻,設這些門檻主要是為了避免雇主因為與勞方進行團協協商增加不必要成本。

此次修訂的草案和以往最大的不同是:過去如果因為勞資任一方不遵守團協,而導致另一方產生損失,並無明確規範雙方責任,此次條文就有明定,若任一方不遵守團協導致另一方損失,損失的一方可依民法的規定,對另一方提出賠償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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