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立法首次採用誘引侵權理論(輔助侵權),進一步定為獨立侵害型態,從而有相關的民刑事責任。
一般的侵權的業者行爲及面臨的懲罰
如P2P、BT、eDonkey等分享軟體的出現引發了下多網路下載版權糾紛,許多人透過網路快速下載影音著作,嚴重影響影音著作權人的利益,在立委謝國樑提案下,立法院六月四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著作權法修正了第87條等相關條文,禁止網站經營者有上述違法行為。
此條文主要針對網路業者利用P2P等技術,供網友下載未經合法授權音樂、影音或其他檔案,並向網友收取費用或坐收利益行為,現已明確禁止,如違法除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外,還有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這項修正條文主要是立法規範網路平臺業者,不是一般付費下載的消費者,當業者符合提供公眾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以此技術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且因此享有利益時,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
部分網絡業者並不涉及侵權
經濟部智慧局指出,如Hinet Xuite、my web、MSN Messenger、Pchome Online新聞台、拍賣、Skype、Seednet Orb、網上碟、Yahoo!奇摩即時通、知識+、以及部落格、家族、相簿等軟體或技術,並非意圖供網友違法侵權利用的目的,所以原則上,均不屬於修正條文的適用對象。
由意圖判定是否侵權
業者是否具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意圖」,是主要判斷是否違法的因素。侵權意圖像是以廣告或其他積極的措施,教唆、誘使、煽惑消費者利用電腦程式或技術害著作財產權者,才算是有此侵權的「意圖」。
違者將面臨的懲罰
網路業者違反上述規定,經法院判決有罪,而不停止其違法行為時,主管機關在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其具備「侵害情節重大」及「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可命令網站業者停業或勒令歇業,停止業者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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