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7日星期六

金融服務法即將出爐

「金融服務法草案」内容
金管會委員會議昨日通過「金融服務法草案」,這項草案是為提高金融監理品質與效率,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草案近日內將送行政院審查。這項法案主要參考「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的立法精神,共分五章,四十六個條文,被外界稱為金融憲法。草案内容最重要的是明定金融服務業在銷售產品時,有義務向消費者告知風險,否則應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其次,明定產金分離原則,金融服務業負責人不得參與非金融業經營。

「金融服務法」彌補消保不足
銀行局主秘蕭長瑞說明,許多消費者購買金融商品時,不清楚契約內容,簽約之後如果後悔,往往求助無門。
金管會主祕詹庭禎指出,我國在金融監理一元化之後,管理及法制上亦必須順應世界潮流採功能性整合,現階段規畫朝向整合現行各業法共通原則及規範不足之處,並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此項法案明定金融服務業在銷售金融商品時,若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風險,除非投資人是專業投資機構,金融業應負說明之義務,違反說明義務者應對客戶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以保護客戶之基本權利。
目前國內的法令只有消費者保護法定有無過失之損害賠償,金融服務法彌補消保法之不足。這項法案另一大變更是明定「產金分離」的政策原則。包括金控、銀行、證券、保險投資在非本業相關事業,為避免有利益衝突,其負責人不得參與非本業事業之經營。意即金融服務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董監事不得擔任非金融業的負責人,包括董監事與法人代表都不行。

「金融服務法」對金融負責人有新規定
現行法令只針對金控及銀行負責人(董事長與總經理)加以限制。金融服務法通過後,全面限制金融業負責人兼任非金融業的負責人,此舉對金融業衝擊非常大。因此,法案完成三讀之後,通常會給予業者一個適應期,讓現任董監事任期屆滿後才做調整。
據了解,目前十四家金控轉投資事業非常多,內容包羅萬象,有的轉投資電信、電視台、娛樂事業等,也許多銀行投資行銷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將來金融服務法通過之後,這些身兼多職負責人的,都必須要做一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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