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7日星期六

新世代產業三法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將於2009年底屆滿,經濟部工業局研擬產業發展基本法、產業創新加值條例及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併稱為「新世代產業三法」。近日經濟部工業局已向經濟部完成簡報,即將徵詢產業界意見,再進行跨部會討論。

租稅優惠縮量規畫

針對經濟部工業局研擬促產條例落日後的新世代產業三法,相關業者最關心的租稅優惠部分,經濟部整體朝向限縮方向規畫。在財政壓力下,工業局於產業創新加值條例草案中,多數朝向限縮方向研擬。其中,自動化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優惠,即限縮為僅限中小企業使用。

新興產業也縮量

現行「新興產業」享有的五年免稅優惠、技術作價入股五年緩課及技術作價入股認股權憑證等優惠,則擬限縮為僅限「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使用。

例如,原被列為新興產業的半導體微米製程,在升級為奈米製程後,微米製程可能被踢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列,不再享有優惠。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工業局表示,哪些產業被歸類至「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會再進一步明訂。

投資抵減優惠也縮量

原事業股東可享有的投資抵減優惠,也傾向僅限風險性高、投入回收期長者適用;區域均衡發展投資抵減亦擬重訂量化的審查標準,資源多的縣市都會被剔除,不再是「公益」導向。

例外的規定

但在限縮減免的架構下,唯吸引國際人才和營運總部的租稅優惠是例外的,新增國際人才租稅優惠,並調整營業總部租稅優惠措施,據工業局規畫,為了和國際競爭人才,將視國際人才來台居留或短暫居留,提供其個人所得稅優惠。

若企業願意匯回資金且進行投資,將可不受最低稅負制的限制。針對現行企業受到最低稅負制衝擊,不願將資金匯回國內的現象,工業局也在草案中研擬比照美國作法,只要重大經濟效益的企業願意匯回資金,並進行一定比例的投資,即可不受最低稅負制的限制。

產業發展新模式

為引進跨國企業,政府可協助重大外人投資。 工業局規畫引進歐盟運作的「邏輯」,在產業發展基本法中明訂,將過去一般「國對國」、「產業對產業」模式,改為「國對產業」模式。

「國對產業」模式

「國對產業」的方式,是由政府出面與國外特定業者洽談合作計畫,再拿回國內另訂特別法處理,獲得國會支持後即可推動,作法有點類似美、韓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的模式,由政府帶頭引進產業。

爭議繼續 未達成一致

經濟部執意推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後,將現有的促產條例切割為「產業三法」做為替代法案,保留多項租稅獎勵措施的做法,財政部難以接受。

財政部擬自年底著手推動「大所得稅制改革」,並將與經濟部展開協商,將大幅調降所得稅率、取消保留盈餘課徵10%所得稅,與縮小最低稅負課稅範圍等「三合一」改革方案。但是如果促產無法落日,「大所得稅制改革」的輕稅目標,將難以達成。

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