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上週新公佈的「勞動合同法」雖然是在1994年首次公佈實施「勞動法」基礎上對勞動合同部分的修改,但與勞動法存在本質上差異,而且將對在大陸的台商有一定的衝擊。
其實勞動人事法規一直是台商在大陸發展的瓶頸,新的勞動人事法規的實施,都會對台商造成直接影響,所以未來台商除要面對歐美日等外資企業的人才競爭外,還須在新版勞動合同法大幅提升勞工權益框架下,尋找兼具企業利益的平衡點。
這次新的勞動合同法跟以往不同的地方是首次將勞動人事主管部門的「不作為」責任寫入條文中,由於勞動人事在大陸屬於地方權限,與國稅或海關等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不同。
此次新勞動合同法主要是針對許多地方政府包庇企業違法用工,或擅自將法律規定的勞工權益從寬解釋,降低企業所需負擔的勞動成本,作為地方招攬外商投資的政策之一,類似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不執行保護勞工權益的情形,以上行爲將因新勞動法規而被要求予以賠償、行政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地方政府違法保護企業的情況將會減少。
第二個不同點是針對勞動合同的簽約期限的,新版勞動合同法與過去不同,尤其是規定資方與勞方在續簽勞動合同後,第三期的勞動合同必須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過此項規定引起外界很大爭議。
「無固定期限」就是「永久」的意思,舉例來說,台商目前在大陸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多是一年一簽,不論這個員工前後在公司待了多少年,只要當年度合同期滿,資方有權利不再續簽,不須進行任何經濟補償。但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台商聘用員工第一年,如果後來又續簽了一年,也就是在員工進入公司兩年後,到了第三年要再簽定勞動合同時,就必須簽定沒有終止期限的勞動合同(員工主動要求簽定固定期限的除外)。
以前的規定和現在的差別在於,過去資方可以利用一年一簽的方式,以年度合同到期為理由不再續簽,規避長期工作員工的資遣費用,但現在只要合同期限超過兩年的員工,資方必須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能隨意資遣,今後如果要單方面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得承擔每一年兩個月基數的資遣費用(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以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
第三個不同點:新規定是對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的員工,如果沒有簽定勞動合同,除依事實勞動關係,視為已簽定勞動合同外,這段期間的薪資須以兩倍計算。
第四個不同點:過去勞動合同期滿後,資方只要不續簽,勞方就無法取得任何補償,但新勞動合同法規定,除非資方是以相同或更高的待遇與勞方續簽,但勞方不願意的情況下不需給與補償外,不管是資方不續簽或其他情況,都須按規定給與勞方經濟補償。
第五不同點:試用期方面,新舊法律也有不同規定,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在三個月到一年之間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一年到三年間,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不能超過六個月,這和目前很多台商簽定一年期勞動合同,約定三個月試用期,有明顯不同。
以上幾點都是一些關鍵也是新勞動合同法會影響台商的重點,台商須留意並加以區分,才能重新進行人力資源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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