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6日星期五

金管會強制揭露銀行各項授信逾放

金管會民囯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宣佈,金控、銀行業者必須在財務報表上分別揭露各項授信業務的逾放比率,以及前十大集團企業授信戶,這樣做的目的是提高金融業資產品質的透明度。

這項新政策即將從今年半年報開始實施。金管會表示,在逾放比揭露上,必須區分企業金融逾放比與消費金融逾放比,企金部分分成擔保、無擔保;消金部分要要列出信用卡、住宅貸款、小額信貸、現金卡等各項業務的逾放比。

此項政策改變了過去銀行只揭露整體以及雙卡逾放數位,哪一家銀行的房貸逾放特別高都不知道,所以此政策就為讓大衆對銀行的房貸逾放狀況較明瞭而要求銀行要揭露各項業務的逾放比,尤其各銀行在房貸部分的逾放比從未曝光,在新政策實施之後,各銀行在房貸部分的逾放比將一目了然。此政策還可以促使經營者更小心控管每項業務的風險。

由於銀行出售不良債權給資產管理公司問題重重,金管會要求,金控或銀行出售不良債權,必須在財報上揭露交易物件、債權組成內容等,如果出售單批金額達10億元以上,要詳細揭露,包括出售損益等。

金管會於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公佈「銀行編制財務報告編制準則」、「金控財務報告編制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重點主要在強化銀行及金控公司財務資訊的揭露品質,除了要求揭露各項授信業務逾放比、出售不良債權交易的情況外,也要求要加強轉投資事業以及關係人交易的揭露。

張秀蓮指出,未來金控與銀行轉投資,若承作與轉投資事業股權連結的有價證券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揭露持股比率,避免以購買衍生性商品的方式來隱藏轉投資的事實,以免中信金透過銀行海外分行購買結構債券的事件重演。

關係人交易揭露事項,增訂應逐戶揭露對關係人放款、保證、衍生性商品交易及出售不良債權等資訊,應明定與關係人交易之交易條件如果有與非關係人不同之情形時也應予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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