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公司法及財政部規定,公司或行號在進行清算、卻未選任清算人時,如果欠稅逾100萬元,全體董事都可能被限制出境之後,有被限制出境人向台中市稅捐處陳情,指其擔任某公司董事,因公司經營不善被經濟部強制解散、廢止公司登記,但負責人已死亡,無人出面召開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使他被限制出境。
對此,台中市稅捐處解釋說,這名被限制出境的某公司董事表示,其公司章程對清算人並無規定,他僅是掛名的董事,從未參與公司經營事務,要求稅捐處應找實際經營的董事予以限制出境,不應限制他出境。
台中市稅捐處也表示,股份有限公司如有解散事由發生時,依法就應進行清算;一旦進入清算程序,原登記負責人將喪失負責人身分,必須改以清算人為公司代表人。如果公司章程對清算人沒有規定,股東會也未選任清算人,而欠稅數額已逾100萬元者,依財政部令釋規定,則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同時台中市稅捐處也指出,這也符合公司法及財政部的解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有前述情形時,均應限制全體董事出境。所以說,要想完成清算及繳清欠稅其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儘速選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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