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與7月4日宣佈,將5年免稅所得課最低稅負的條件放寬。最低稅負制自95年施行後,按照規定,企業在95年以後申請享有五年免稅的投資案,均需併入最低稅負計稅。但財政部此次的規定,將使一部分的94年免稅所得仍可免計入最低稅負課稅。
財政部決定,企業94年12月31日以前核准的投資計畫中,新增的產品和服務的專案經核准在95年1月1日以後申請,只要符合:
第一、未變更原經核准投資計畫的產品或服務專案。
第二、未因核准新增的產品或服務專案,影響其原經核准的產品或服務專案,依促產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計算的免稅所得額。
滿足以上的兩個田條件,就可以維持免計入最低稅負課稅的優惠不變。
財政部在當日發佈的行政命令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6條規定的立法意旨,在為維持租稅安定性,並考慮企業投資建廠的期間,使業者能夠在短期內盡速完成投資規劃,以避免新制的衝擊過大。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6條第3款的規定,營利事業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規定免征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所得額,如是94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投資計畫核准函,並已開工,且未變更該投資計畫產品或服務專案者,將繼續免予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
針對這次的放寬條件,財政部還舉例説明:
若甲公司在94年申請A產品享有五年免稅獲准,依最低稅負制的除外規定,甲公司94年的免稅所得可免計入最低稅負;95年甲公司新增B產品,沒有另外提出申請,甲公司自行將B產品所得混合併入A產品計算,只要甲公司能夠區分A、B產品的成本、費用,屬於A產品部分的所得,依據新規定,即可免因「免稅所得計算項目經變更」,喪失(A產品)原本享有免稅所得排除計入最低稅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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