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指出,自美國911事件後,聯合國安理會即通過決議,呼籲各國簽署「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所屬的「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A)更發布九項建議,要求各國將提供恐怖行動資金的行為罪刑化。不遵守建議的國家將受到制裁,我國為避免影響國際聲譽,有儘速立法必要。
調查局指出,今年5月,艾格蒙聯盟函告各會員國,對未將資助恐怖行動罪刑化的制裁案,台灣被列為已提出資助恐怖行動罪刑化草案、但尚未立法的20個會員國之一,函中警告如未能在一年內完成立法,將被停權。過去我方在偵辦博達案等重大弊案時,經常透過艾格蒙等組織協助取得境外金融資料,一旦遭到停權,將喪失此一有效刑事司法互助管道。
為監控跨國移轉現金或通用貨幣,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4)日初審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增訂資助恐怖行動者最高處七年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罰金的反恐條款。
目前規定只要攜帶達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即須申報,新法「洗錢防制法」增訂入出境攜帶一定金額以上的現金或旅行支票都要申報,所謂的「一定金額」預料不會低於現行的等值1萬美元,違反者全部沒入。
新法規定詐欺、重利等罪需在犯罪所得達500萬元以上才構成屬於重大犯罪的洗錢行為。而法務部原本將詐欺、重利等詐騙集團、地下錢莊等經常涉及的罪名都列入洗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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