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6日星期五

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將更有保障

立法院於6月5日通過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案」,根據修正案的內容,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將在以下幾個方面得到更多的保障。

就業機會預增四千八百個
內政部統計,目前國內各公、私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總人數,雖然已經超過現行法定的140%,但仍有約1,019家機構、3,000多個空缺未依法聘用身心障礙者,顯示仍有調整空間,新制上路後,身障者的就業機會約增加4,800個。條文的規定主要是要提高國內公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比率、降低進用身障者門檻。

依條文明定私立學校、團體和民營事業機構的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進用門檻:員工總人數則由「100人以上者」、降到「67人以上者」;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則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一人。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和公營事業機構的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進用門檻:員工總人數由現行的「50人以上者」、降到「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人數,也由現行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2%」、提高至「3%」。

顯然,在各用人單位的員工縂人數降低的同時提高進用身心障礙者的比率,這將大大提高了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

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尊嚴
新增條文規定,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者于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以及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的行為。

違者,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身心障礙者的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違反規定,還得令其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的家庭教育及輔導,並收取必要的費用。
條文還新增了「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違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身心障礙者享有專用的停車位
由於,身心障礙者往往是行動不便的,為了創造更多便利,修正後的條文明定,未來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停車位作為行為不便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50個的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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