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企業經營有彈性靈活樣態,行政院會週三將通過「有限合夥法草案」,未來企業可以組成不以永續經營為前提的有限合夥組織,並強調功能性組合,並排除公司法規定,放寬上市櫃公司可基於功能需求投資有限合夥組織。這項法案將有助創投業發展及研發法人成立,有益國家競爭力提升。此草案的内容如下:
首先爲了增加事業經營多元性及經營彈性,突破民法債篇的無限合夥型態規定,讓事業選擇最有利經營方式。根據草案,有限合夥組織於登記後取得法人格,享有權利義務,其分紅、結束營業等事項全由合夥人以「契約」方式訂定,合夥契約可自由規範,組織運作較具彈性。例如拍電影,或研發新產品,任務達成立即進行獲利分配,即可清算出場,結束營運,大幅簡化投資獲利程序。
其次該草案還規定,有限合夥組成成份必須有一名以上對有限合夥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的無限責任合夥人,也就是負責執行業務經營者、負責人,只要經營團隊有技術及經營知識即可,可以技術、信用或勞務出資。此外還需有一名以上在「出資額」額度內負責的有限責任合夥人,也就是單純的投資人,只分享利潤不參與經營,投資者與經營者將分別負擔不同責任。
此外有限合夥還排除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不可為其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是合夥事業合夥人」規定,也就是未來上市櫃公司若有研發、專案開發需求,可投資「有限合夥」組織,可以有幾家公司合夥組成研發法人團隊等,明定盈餘分配、組織任務,及結束營運時機,當成一個任務編組,例如拍電影,或研發新產品,任務達成立刻進行分配,即可清算出場,結束營運,大幅簡化投資獲利程序。
官員說,有限合夥不能上市櫃,更不能對外公開募集資金,是以「人合」組成的組織,只能找特定人募集資金,若藉有限合夥名義對外名義對募資而不登記,屬違法吸金行為,應對行為人處以刑事罰,及民事賠償責任。不過有限合夥組織雖無法上市上櫃,但相當靈活。同時也表示,未來有限合夥必須向主管機關登記才能經營業務,或從事法律行為,包括組織名稱、所營事業、所在地、資本額、合夥人及代表人都必須登記;一旦要變更也必須申請變更登記,非經變更登記,不得以其變更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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