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所得税法及货物税条例均没有订定合理最高限额,只有下限规定,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16号函,要求财政部要订定上限,以免违反宪法第23条的比例原则及第15条保障人民财产权的意旨。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5月30日初审通过营利事业所得税和货物税的滞怠报金加订上限金额,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
根据财政部赋税署统计,91年到93年间,超过八成的纳税人滞、怠报金处罚倍数平均在20倍以下,根據規定怠报金性质与滞报金相同,均属违反税法作为义务所处的行为罚,为求处理原则的一致,财政部便以原规定中滞报金的最低限1,500元和怠报金4,500元分别乘上20倍后,订出3万元和9万元的处罚上限。
财政部指出,上述所得税法和货物税条例的修正草案,在修正条文生效后,尚未裁罚或裁罚未确定的滞、怠报案件,应按修正后规定办理;而在修正条文生效前已裁罚确定的滞、怠报案件,仍应按现行规定办理。
同时立法院也修正了土地税法第54条的规定。根据现行土地税法施行细则第15条规定,适用特别税率的原因、事实消灭时,土地所有权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未在期限内申报者,除追补应纳税额,还须处短匿税额三倍的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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