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保護的相關規定將不再受公平法的管制,以後就依據商標法來解決有關於保護商標及未註冊的著名商標。
智慧局表示,兩單位對此曾事先協商,做成協議,將商標保護回歸商標法,公平法則刪除相關商標保護規定。如此一來,將可徹底解決商標法和公平法衝突的問題。
智慧局指出,目前第一版的商標法修正案,凡可以圖文表示,且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這個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也能藉此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就是商標法中指稱的商標。因此,未來商標保護範圍,除了聲音、顏色、立體商標外,也將包含氣味、動態商標。對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未註冊」著名商標的標識,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也被納入商標法第62條「視為侵權」的範圍。
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任何足以區別不同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任何標識或任何標識的組合,應足以構成商標」,國際趨勢對商標的保護範圍逐漸擴大,我國商標法也循此方向修正中。
商標法經由上述修正後,與公平法競爭的長期問題將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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