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的規定,「新藥」是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的藥品;所謂的「生技新藥產業」是指使用於人類及動植物用的新藥及高風險醫療器材的產業。
根據財政部的形容,生技新藥產業是屬於「燒錢」行業,平均獲利年限極長,現有租稅獎勵無法達到扶植目的。
葡萄宣言立法院長王金平以生技產業策進會會長的身分,提出「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草案。
生技新藥產業將成為第一個可延長租稅獎勵至民國110年的新興產業。財政部同意,除延後獎勵年限外,因應生技業「資金結合人才」的特性,生技新藥業將可享較寬鬆的研發、股東投抵與技術入股所得緩徵的。
與現行促產條例中有關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相比較,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擁有的優惠減免條款有三個方面:
一、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生效後,施行屆滿期限延至民國110年。不受促產條例至民國98年施行屆滿限制。
二、生技新藥產業享有研發支出、人才培訓與法人股東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可在生技新業產業實際出現獲利年度,再次申請抵稅優惠,抵稅權達五年,抵稅優惠較具保障,具有提高法人資金投入誘因,與抵稅權不會虛擲的好處。
三、配合生技新藥產業知識密集的特性,提供生技產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人員技術入股的所得,取得股票年度享有暫緩課征所得稅待遇,課稅年度並可延後至實際出售年度,且無緩課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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