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日星期二

失業給付放寬 60歲延長到65歲

勞委會已將就業保險法修正案送到行政院,其中除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將就業保險加保年齡由現行 60 歲延長到 65 歲,未來勞工失業給付可以領到 65 歲。此外,失業勞工若有扶養眷屬,失業給付領六成薪、領半年,將可加成最高領到八成薪;若屬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勞工,失業給付可延長領到 9 個月。

為了增加就業保險基金收入,修正案同時增列就業保險基金可以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投資;而以往就業保險基金只能存放在金融機構及買短期票券。

現行就業保險對象主要是受僱勞工,投保年齡為 15 歲 -60 歲,但配合勞基法已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延長到 65 歲,且未來勞保強制投保年齡也會延長到 65 歲,就業保險加保年齡也一並延長到 65 歲。影響所及,為讓高齡失業勞工可以得到保障,失業給付請領年齡也由 60 歲放寬到 65 歲。

失業給付請領標準方面,失業勞工若有扶養親屬,失業給付最高可以領到投保薪資的八成。扶養親屬指的是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子女。

修正案也對特定對象失業勞工,對象包括年滿 45 歲以上中高齡勞工,以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延長失業給付發給時間由 6 個月延長到 9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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