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現已上路,採事前登記制,遊說者必須向被遊說的立委、政府官員所屬機關登記,報告遊說對象、內容、花費等,被遊說者必須按季將登記事項與財報公開,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處 250 萬元罰鍰。
立法院為因應遊說法實施,騰出一間辦公室作為各團體遊說登記的地方,希望將在密室遊說的晤談攤在陽光下。
台灣是繼美國、加拿大之後,第三個制定專法規範遊說的國家。法務部官員表示,現行法規依國情,先開放自然人遊說,未來再視情況調整,預料遊說法上路後,專業遊說也會逐漸增加。
遊說法規定,遊說者可自行遊說、或委託他人遊說,內政部也推出相關配套措施,其中,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也增列「遊說業」專屬代碼,讓受委託遊說人員,朝專業化發展。
法務部表示,雖然遊說者可以直接與機關的決策者見面,但因為要經過申請登記等程序,成本也相對提高。
內政部長廖了以說,接受遊說七日內,應將遊說事項通知所屬機關專責單位或人員登記。若事前未登記、未經所屬機關核准的遊說案件,被遊說者應拒絕。
他說,遊說行為透明化,可以讓民眾了解「誰」在遊說;以及為「何事」進行遊說;究竟是遊說立法部門還是行政部門。遊說法規定,對於人民或團體的意圖影響法令、政策、議案等行為,都可以遊說;可以被遊說者則包括各級民意代表、各部會首長以及所有政務人員。
法務部解釋,新實施的遊說法,民眾或利益團體若對法令、政策或議案有建議,擬好研究書表,或委請相關專家評估鑑定,經過登記等程序,就可直接向決策者陳述意見。 這與陳情就有著很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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