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6日星期一

[970520]電視購物個資外洩 有法可管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19)日初審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研擬將個資外洩賠償上限提高到10億元。個資法並擴大保護客體,未來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的個資外洩事件,都涉及觸法。

由於個資涉及隱私,新法厲行「事先告知」,要讓當事人了解自己資料正遭人蒐集。但新法中納入「民意代表若是問政需要,蒐集個資可不事先告知當事人」規定,民進黨立委黃淑瑛多次質疑助長爆料歪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在立法院躺了好幾個會期,昨天委員會審查快馬加鞭初審通過,把名稱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擴大保護非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並納入徵信等八大行業以外的一般行業與個人。

藍綠立委對於刑責、賠償金額無法取得共識。不過,會議主席謝國樑裁示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爭議條文在院會討論前得經黨團協商,由法務部提供修正意見。

個資法從84年8月制定公布至今,由於僅適用學校、醫院、金融業、電信業、保險業等八大行業與徵信業、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和百貨量販業共11行業,近來發生的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的個資外洩事件完全無法可管,形成法律漏洞,損失難以估計。

本次修法,最主要是擴大保護客體,不再限於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並刪除非公務機關的行業別限制,未來包括公務機關、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在蒐集、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都受到新法規範。

由於個資涉及隱私,要蒐集個資,新法厲行「事先告知」,包括公家機關,未來不論是直接(找當事人)或間接(找第三人)蒐集個資,原則上都要告知當事人蒐集機關的名稱、蒐集目的、資料類別、利用方式、資料來源等事項,讓當事人了解自己資料正遭人蒐集與情形,並判斷他人提供的資料來源是否合法,以便能即時採取救濟措施。

對於違法蒐集的行為,未來也以「意圖營利」主觀要件作為加重刑責的標準,不過詳細的刑度,立委仍爭論不休,司法院有意以重罰來遏止洩漏個資的歪風,提出了個資外洩賠償上限提高到10億元的方案,如果通過,勢必洩漏個資的駭客等罪犯產生嚇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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