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6日星期一

[970623]豪雨列報災損 可獲減免稅捐

 連日豪雨之後,中南部不少縣市地區的災情嚴重。國稅局指出,民眾若遭受災害損失,只要依照規定辦理,即可獲減免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甚至菸酒稅等不同稅捐,有助災後重建,恢復正常生活。

 中區國稅局指出,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居住轄區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稅局官員說,如災區內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於綜所稅災害損失金額的認定,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或是營所稅災害損失金額在250萬元以下,均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不用再派員實地勘查。

 至於營業稅的部分,稅局官員指出,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可向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課徵營業稅。

 同時,受災的貨物稅廠商,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辦理退稅。如果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展延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最後,稅局官員指出,受災的菸酒稅廠商,已納稅的菸酒如受損或不能出售,得依菸酒稅法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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