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日星期四

保險法修法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新設限

趁這次保險法修法,把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交易的管理訂清楚,金管會於七日公佈最新管理辦法。
未來保險業投資利害關係人的股票,共有四層限制:
一是要董事會重度決議;
二是不得逾可運用資金五%、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額一○%;
三就是不得逾業者權益一○%;
四是所有利害關係人的交易不得逾業主權益四○%。對於目前已經存在且違反規定的情況,則要求不可再繼續加碼。
利害關人在未來有新規定,以下列舉的都是未來保險的利害關係人。
◆保險業董監、總經理、副總、協理、經理等;
◆持股一○%以上大股東;
◆保險業負責人或大股東擔任負責人的企業或為代表人的團體;
◆保險業的關係企業及其負責人、大股東;
◆保險業的子公司與其負責人。
明確規定保險公司與利害關係人的購買關係,未來保險公司要買利害關係人為發行人的有價證券、購買利害關係人的不動產或其他資產、簽訂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的契約等,各種放款以外的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對象,而且必須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才能為之。
新辦法制定的最主要目的,就是要針對類似台灣人壽購買龍邦開發股票,進行經營權保衛戰,或富邦人壽投資台哥大,或其他保險公司投資母公司或大股東企業,出現交叉持股,但主管機關卻不知情、無法管理的問題,而提出的解決辦法。
原本的保險管理只規定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而把放款以外的交易的管理遺漏,所以出現了很多保險資金投資大股東或董監事,出任負責人的企業,或投資關係企業的情況。
這次的修法,將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這些有關的問題,保護了相關業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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