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
大陸的「勞動合同法」將於明年元月起實施。該法實施後立即面對勞動合同期限問題,新法規定勞方只要連續兩次取得固定期限合同,就成為長期員工,大陸台商要把握這5個月的法律緩衝期,增加企業調適時間。
更保障勞方
大陸的勞動合同法與台灣的勞動基準法相較,對女性員工在懷孕、生產、哺乳期的解僱規定;對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勞工解僱規定;對離職員工的競業禁止2年期限等,都較為保障勞方,是未來大陸台商特別要注意的地方。
解雇勞工的新規定
當勞工為長期員工,若要解僱須提早30天通知,且解僱員工必須是員工因病無法工作,或不能勝任工作,經調整或培訓仍不能勝任,或資方因經濟性裁員(但地方政府訂有嚴格裁員定義),才能解除合同,並且還要發給經濟補償(資遣費)。
資遣費問題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方只要連續兩次取得固定期限合同,就自然成為長期員工,除非試用期證明不合格,或發生嚴重違規風紀行為,不得任意解僱。過去台商在大陸聘僱勞工,一般都採一年一聘方式的短期合同,沒有資遣費問題。日後資遣勞工也會產生資遣費問題。這是值得要注意的地方。
資遣費補償金額
新法對資方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額(資遣費)中規定,勞工工作滿6個月須支付半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至一年內須支付一個月工資,總額最高不超過12個月,月補償金額最高不超過各地方月平均工資的3倍。
以上海目前月平均工資為人民幣2000元為例,那麼最高經濟補償額為人民幣72000元。
人力派遣業
新法中規定派遣單位與勞動者須訂勞動合同(二年以上),無工作期間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酬勞;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須訂派遣協議,且將協議內容告知勞動者;但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不必訂立合同,但要告知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未來也沒有經濟補償(資遣費)的問題。
資方有彈性
在新法中對於資方用人仍有彈性,新增「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時計酬,平均每日工作不得超過4小時,每週累計不得超過24小時,資方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並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資遣費)。但是,資方不得規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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