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日星期四

資源回收業 將享有相關減稅優惠

財政部、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與環保署、農委會、衛生署共同會銜發布的「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將回溯自今(96)年1 月1日生效,為期兩年。

財政部說,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機器設備的交貨日,或者研發支出年度在96年以後二年內訂購者,就可以享有相關減稅優惠。

由於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直接援用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授權減稅,獲准享有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減稅優惠者,即不得再重複享有包括廢棄物回收事業或其他適用促產條例的投抵減稅優惠。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投資抵減的租稅獎勵措施是因應全球對環境保護的關注,財政部、內政部等八個部會訂定,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可以比照廢棄物回收業,享有機器設備支出7%、研發支出30%的投抵減稅利益。

新訂投資抵減辦法主要內容有四點:

壹、購置自行使用於回收再利用的設備,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額達60萬元以上者,得就購置成本按7%,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申請抵減優惠的設備,以全新及未申請投資抵減者為限。

貳、研發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屬於公司組織按30%,其餘事業按20%,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所得稅;研發支出超過前兩年度研究經費平均數者,公司組織可抵減50%,其餘事業抵減30%。

適用投資抵減稅額的研究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並以稅捐機關核定數為準。

叁、適用年度以在96年1月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期間內訂購,並在訂購之次日起二年內交貨。情形特殊者,可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年。

訂購日期:購置國外產製設備,以輸入許可證的申請日期為準;免許可證者,以銀行簽發信用狀、付款交單等日期為準。購置國內產製設備者,以買賣契約或融資租賃契約的簽訂日期為準。

肆、申請減稅的設備在交貨次日起三年內,有轉借、出租、轉售、失竊、拍賣、報廢、退貨、經他人依法回收等情形者,應向稅捐機關補繳已抵減的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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